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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县爬窝地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次成员大会制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本组织定名为:爬窝地茶叶专业合作社。入股资金总额15万元。
本组织法定代表人。李石。
本组织地址:西盟县勐梭镇秧落村爬窝地村民小组,邮政编码:665700。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章
第九条
第十条
(一)口头提出申请,造册登记,承诺认购章程规定的股金;
(二)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本组织盈余,参加股金分红或者获得股金利息,按照与本社的业余交易量(额)获得盈余返还;
(四)查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本组织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组织。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一)遵守合作社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社员股金(或者会费);
(三)积极参加合作社组织各项业务活动,接受合作社组织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组织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股金额;不得以已缴纳的股金额,抵消其对本组织或者本组织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的承诺。
第十四条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合作社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组织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退出后,其股金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份额值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承担的本组织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社已订立的业余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组织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一)不遵守本组织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所购股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一)审议、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协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余报告;
(八)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决定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十)决定聘任本协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1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协会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余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本合作社成员股金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卸任理事须待一下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组织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协会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组织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一)遵守本组织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组织及成员利益;
(二)不从事与本组织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不得侵占本组织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组织资金或者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1月1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第三十八条
成员与合作社组织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一)成员股金,每股1000元;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福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
(一)股份分红或者股息支付;
(二)按成员与本组织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成员分得的股份红利或者股息,可以被首先用于冲抵该成员欠缴的股份金额。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的债务依照成员股份按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组织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第五十六条
(一)所欠会员工资报酬;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股金;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爬窝地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